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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chuti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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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登录时间:2008-06-13 11: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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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简介
我的理念:
真诚对待每一个人!用我的专业为所有人送去保障!
姓  名:chutingmin 先生
职  务:寿险顾问
任职公司:中德安联人寿深圳分公司
从业时间:2007年6月
所在城市:广东省 深圳市
资格证号:20070444030009002652
展业证号:
工  号:0755A0000555
联系电话:15818682436
手机号码:15818682436
Q  Q:123657028
M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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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安联福寿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发布时间:2007-08-23  所在省市:广东省 深圳市  方案类别: 浏览次数:170 次  打印本页  加为收藏
针对对象:
养老-健康
详细内容:
 

安联福寿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计划特色

覆盖广泛  重疾无忧

涵盖更广,多达39种重大疾病,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25种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外,更为您贴心设计14种其它常见重大疾病。

 精心设计  尽享呵护

保险期间最长至85周岁,初次确诊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缓解您的经济压力;一旦承保,无需年年续保,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利益。

 保费豁免  关怀备至

根据您的需求,特别推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在发生重大疾病时,由我们为您承担之后主险及其所有长期附加险的各期保费,让您零负担享有保障。

 生死两全  红利给付

合同满期时,您可领取满期生存金和红利以补充养老生活,即使满期前不幸身故,也可获得身故保险金及双重红利,如非因重疾身故,还将退还已交重疾保费

保险利益

安联福寿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安联福寿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安联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和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构成。

安联福寿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障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出生六个月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与已交保险费中的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按国家规定将会将公司分红险账户盈余的70%分给客户。若有红利,将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的方式派发。2006年的增额红利水平是1.2%(即基本保额的1.2%

安联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于规定时间(注)后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2824时仍生存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规定时间(注)前因疾病被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虽于其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2824时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于规定时间(注)后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2824时仍生存的,本公司豁免之后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规定时间(注)前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虽于其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2824时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注:规定时间指保单生效日的次日起第9024时或最近复效日的次日起第9024时(以较迟者为准)

投保规则

安联附加长期重大疾病A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70
交费期限:5年-70年,最大交费期满年龄70周岁

B

投保年龄:60-55周岁

保险期限:保到85周岁 

交费期限:期交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
投保年龄: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交费期
交费期限:主合同交费期限-5年(不少于5年)

39种病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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