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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意人寿 中意人寿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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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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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登录时间:2008-07-19 1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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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简介
我的理念:
成功源于执着!把保障送到千家万户!
姓  名:齐飞 先生
职  务:业务经理
任职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从业时间:2006年5月月
所在城市:广东省 深圳市
资格证号:20060944030009000665
展业证号:440300451400000616
工  号:80800988
联系电话:13923719737/33386539
手机号码:13923719737
Q  Q:29587076 有保险问题就来问我吧~_~!
M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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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发布时间:2008-06-29  所在省市:广东省 深圳市  方案类别: 浏览次数:303 次  打印本页  加为收藏
针对对象:
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详细内容:

中意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两全分红保险


   身上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多,各种压力也越来越大,健康的生活更有赖于安稳的保障。中意“安康行”为您带来可靠的六大保障,悉心呵护您的健康,与您共同抵御种种恶疾,从容应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安享美满人生。

产品特色:

重重保障 安享人生

    保险责任涵盖重大疾病、身故、残废、满期金、体检津贴、豁免保险费等六大项目,为您提供多方位的坚实保障,让您的健康生活更加安稳自在。
重疾给付 排忧解难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多达三十种,即使不幸罹患,沉重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成为您的经济负担,令被保险人更加专心配合治疗,早日康复。
体检津贴 呵护健康

    每两年赠送的体检津贴使您对自已的身体状况了如指掌。
红利派发 份外惊喜

    本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分享本公司经营成果;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您可选择将红利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直接领取现金或抵缴保险费的其中一种方式,弹性方便。

承保年龄:30天--- 60周岁。

保障年期:保障至99周岁。

实例显示

 王先生现年30岁,是一个办公室职员,之前对保险都没有什么意识,但亲历见到自己的同事与重大疾病病魔搏斗后,才深深地意识到自己之前所拥有的,公司给予的保障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满足了意外、医疗保障后,为其太太投保购买了一份中意人寿的“年年安康”女性重大疾病两全分红保险,附加了夫妻互保的附加险,缴费期为20年,每年为4500元,则可以拥有10万保额的健康保障。则王先生的太太及其自己拥有的保障利益如下:

  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2.  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3.  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1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2)在确认全残满一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2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3)在确认全残满两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0%(7万元)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4.  体检津贴: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二周年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500元)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3)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5.  安康礼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5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6.  满期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万元)向被保险人给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中意额外赔付女性疾病保险金

 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基本保险金额的(5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 
  8.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9.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10.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但赔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已从其它商业保险机构或工作单位取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补偿后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11.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12.  豁免保险费: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13.  重大疾病种类: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病、慢性肺功能衰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类风湿性关节炎 



★ ★★  一张保单,夫妻互保(业内独创,尽显人文)

 14.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后,若第二被保险人不幸患有二十八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自其确诊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可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均衡保险费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 

 15.死亡残废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自其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可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均衡保险费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 

 

(本资料为产品介绍,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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