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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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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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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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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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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
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
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
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
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
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
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
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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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
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
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
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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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
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
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
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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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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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的杠杆性能使其兼
具投机性和投资性,且交
易成本低,能够作为套期
保值、风险对冲、乃至投
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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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性和债性于一身, 结
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安全与收入优
势, 具备进可攻、退可守
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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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具有收益性、风险
性、流动性、永久性、
参与性和波动性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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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
应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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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
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
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
等要素;
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
5000万份;
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
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
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
下;
发行人提供履约担保;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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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
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
行额在1亿元以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
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
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
平;
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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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
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
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
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
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
元;
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
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
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
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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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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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
的第三人发行并在交易
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
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
履约担保:
(1)通过专用帐户提供
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
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
保;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
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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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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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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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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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
证将被终止上市:
(1)权证存续期满(存
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
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2)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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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上市交易期间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停止
交易:
(1) 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2) 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3)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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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市的六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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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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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
不得超过100万份;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为0.001元人民币;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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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
单位,简称“一手”(深
交所结算单位为张,即100
元面值),实行整手倍数
交易;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申报价格的升降价位为
0.01元,每次申报最低不
少于一个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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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股票单笔申报最
大数量低于100万股,
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或其整数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0.0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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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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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即当日买进的权证,
当日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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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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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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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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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
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
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
券前一日收盘价)×125%
×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
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
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
券当日跌幅价格)×125%
×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涨跌幅限制规定使权证
价格暴涨暴跌,投机性较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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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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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涨跌幅比例为10
%,其中ST、*ST股票
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 涨跌幅价格=前收
盘价×(1±涨跌幅比
例) ;
股票上市首日不受涨
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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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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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严格,交易所在每日
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
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
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
5%的持有人名单(提高市
场透明度,降低市场被操
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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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A股每日涨
跌幅比例超过7%(含
7%)的前5只证券,公
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
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
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
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
量选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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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买卖(赎回、回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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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
己发行的权证;
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
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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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
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
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
债,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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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自
己发行的股票;
控股股东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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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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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
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
益;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1)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2)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3)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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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卖空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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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证券法〉第四
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活动;
禁止任何人以非法交
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
益或者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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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转股、
回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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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
100份的整数倍(深交所
无此限制,允许零碎数量
(少于100份)的权证可以
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
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
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
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
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
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
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
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
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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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换股份的债券面值
须是交易单位手的整数
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
是整数股(每股面值1
元),不足转换1股的债
券金额,到期还本付息;
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可转债申请转换公司股
票,投资者在申请的第二
个交易日办理交割并确认
后,其债券转换成功的股
票便可上市流通;
强制性转股的,当达到强
制性转股条件时,交易所
依据发行人公告将持有人
可转债自动转换成发行人
股票,并进行股份登记;
当回售条件每年首次满足
时,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
分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
转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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