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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规定出台 部分重疾险可从宽理赔 [2007-12-24 12:34:12]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今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都应符合新规范。《规范》的精神,本报上周末《赢家周刊》已作详细报道。

  记者了解到,《规范》发布后,多家保险公司已快速作出回应,这些公司旧有的重疾险,大多将按新老定义中有利于客户的定义进行理赔。当然在具体理赔规定上,不同公司尚有不同的细节规定。

  太平洋安泰:追溯理赔

  在众多针对《规范》的理赔政策中,太平洋安泰人寿的反应无疑最有利于用户。它们规定:事故日期在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的有效保单,只要客户能提供完整资料,仍将选择新老定义中有利于客户的标准进行审核。同时,太平洋安泰内部也开始对此期间所有拒赔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核,对其中属于新定义下可赔的案件,均将作出“追溯理赔”。

  太平洋安泰近期已对首位符合此精神的保户进行了“追赔”。此保户于2005年11月购买了“家庭支柱”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关住院医疗保险。今年3月发现“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乳头状微小癌”,并进行了相应手术。根据原投保的重疾险条款,该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太平洋安泰仅赔付了住院医疗保险金部分,当事人对此亦无疑义。

  《规范》出台,上述病症根据新定义列在“恶性肿瘤”的可赔范围以内,因此太平洋安泰经过重新审核,将全额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转入保户的银行账户。

  据太平洋安泰有关人士表示,因为整个“追赔”过程耗时较长,因此符合条件的保户,未必很快就能收到理赔通知。当然保户也可主动提交相关申请及相关证明,这样可加快重新审核的进程。

  无追溯理赔是主流

  不少保险公司也对针对新的《规范》作出了回应,但一般仅对新的理赔案件采用从宽精神,而不打算对旧有案件重新审核。

  友邦保险表示,对于已签发的和正在销售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将遵循有利于客户的原则进行理赔,即对于2007年4月3日后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只要该索赔之疾病的理赔条件,符合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定义,或该被承保的疾病符合行业标准的定义,即认为其符合了该重大疾病的定义并作出相应理赔决定,以保证客户的利益。

  中德安联亦指出,将对旧有重疾险进行自动升级,以确保投保者的利益。中意人寿、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亦作出类似的承诺。

  等待更多保险公司跟进

  由于新《规范》推出不过半个月,许多保险公司旧有保单较多,牵涉到更为复杂的精算活动,因此暂时无法作出回应。记者致电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两家市场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公司相关人员都表示尚在研究之中,尚无具体的政策出台。

  本报将会为读者继续跟踪各家保险公司的对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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