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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0岁王先生投保案例 [2007-11-13 23:20:02]
险种特色:
保障范围广,高额大病给付
大病确诊立即赔付,以后保费免交
一旦投保,终身享有
 
投保范围:
70周岁以下
 
交费年数:
10年或20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条款:
1、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该减额交清保险不享有分红、退保、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2、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 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3、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投保举例:
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康宁终身,20年交费,年交7300元
保障权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0元。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300000元。

豁免责任

康宁终身保险: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附加权益

康宁终身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投保举例:
何小姐,30岁,投保10万康宁终身,20年交费,年交6800元
保障权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0元。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300000元。

豁免责任

康宁终身保险: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附加权益

康宁终身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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