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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如实告知怎么界定? [2007-12-01 21:55:46]

   湖南郴州的吕先生:前不久我买了一份重疾险,代理人没细问我,就在告知事项栏里一律钩上了“否”,其实对于有些事项我自己也说不准。后来我听说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单是无效的,那我的保单是无效的吗?

  答:由于保险规律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其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则是较为重要的规则。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目前,在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保险人常常以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则往往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保险人拒赔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而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认为,从本质上说,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因此,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种合同前义务。我国《保险法》对于普通保险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要求保险人采取询问回答的方式来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将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投保人就投保单上未列明或保险人未作询问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柳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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