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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重在区别“重大疾病” [2008-04-16 00:12:07]
    案例:江小姐于2003年罹患“子宫内膜癌”,经几次手术恢复了健康。江小姐此前曾投保了健康险,但她以为既然康复,就没索赔。1个月后,保险公司得知了江小姐的病情,马上派人收集有关材料。经核实,江小姐的病属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1周内江小姐拿到了5万元理赔款。

 

  另一例结果则相反。王小姐2002年为父亲买了重疾险。2004年父亲臂上长了1个小肿瘤,割除后经切片确诊为原位癌。住院费、手术费花费近万元。王小姐要求理赔,被告知原位癌是“除外责任”,不能得到给付。王小姐很纳闷:重大疾病不就是癌症、肝炎、心脏病等疾病吗?

  点评:市民对重大疾病保险有些误解。一般收入水平者,最难承受的莫过于罹患重大疾病后的巨额医疗费用,而保险的补偿功能,能帮患者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窘困,有利恢复健康。

  当然,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与人们所认为的“重大疾病”还是有区别的,寿险合同里“重大疾病”并不等同于“不治之症”。江小姐的事例就说明,只要发生了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无论治愈与否,无论早晚期,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

  对王小姐的疑惑,一般人认为,癌症就是重大疾病,自然可获理赔。事实却不是这样,不是所有癌症都可获赔,“原位癌”就在此列。多数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都规定,原位癌患者不在赔偿范围内。实际上原位癌是癌症的最早期,患者要占所有癌症患者的绝大部分,这种病同样对人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有时对家庭经济也会产生巨大压力。“原位癌”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确是一种遗憾。目前保险公司也看到了重疾保险的不足,以后会有补充险种的。

  (注:由于原位癌未转移,切除后就完全治愈,对身体无重大损伤,一般不影响生活质量,其性质远轻于其他癌症。因此一般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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