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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税收瓶颈”将逐步突破 [2007-11-29 11:45:56]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许多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受惠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多,以及免征营业税险种的增加,保险业将成为新税法下受益明显的行业。

   税收瓶颈制约保险业发展

  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人士认为,保险税收制度是金融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税制的优化程度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目前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保险税收制度框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保险业发展。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偏高,免税范围窄。我国营业税率目前虽已降到5%,但仍属较高水平。

  在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由于其具有正外部效应和一定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其中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法、德、荷兰、丹麦等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营业税也只有3%。

  另外,财产保险的营业税以保费收入为计税基础,而实际上在保单有效期间,总保费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要以理赔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说保费收人中很大的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而是对保户的负债。与同样执行5%营业税税率的其他金融业相比,保险业所承担的税赋也远远超过银行、证券等金融业。这是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

  免税方面,目前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以及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实行统一的5%营业税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施行高税赋政策,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但对外资保险公司却非常优惠,在部分经济特区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甚至可以低至15%、24%.除了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有关人士认为,应将保险税制改革纳入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框架中进行统一规划,把保险业作为税制改革的创新行业和试点行业。根据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适当借鉴国外保险税收制度,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支持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

  企业所得税瓶颈被突破

  从明年起,不分内外资,所有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前扣除方面,内外资保险公司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或者取消了工效挂钩做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捐赠费用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当年可扣除的比例将大幅提高,而且实现了内外资统一。专家认为,"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内外资保险公司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内外资保险公司在税负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

  此外,有关人士介绍,保险公司按规定必须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往往数额巨大,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对企业税负有很大影响。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种类和数量,但在新税法实施后,预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扣除范围将会放宽。

  比如,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定较原有规定更加灵活,对于一些保险企业而言,可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有所增加。

  营业税免税范围逐步扩大

  今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至此,可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已达到了第十七批,使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绝大部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享受了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占据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绝大部分。目前,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也采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牧保险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收入,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此外,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需求的提高,与之相关的一些保险品种也会逐步享受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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