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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将不再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2008-07-02 21:02:50]
以下摘自《新闻晨报》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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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发布“通俗化人身保险示范条款”,首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将被引入人身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将很难以“告知不实”取消合同。根据中国保监会刚刚发布的消息,“通俗化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已完成了可读性测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很快发布这些条款,推荐人身保险行业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邀请中消协、消费者以及专家等代表举行了“通俗化条款”可读性测试。据悉,本次参与测试的示范条款共四个:个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定期寿险条款、个人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和个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超过时限,“告知不实”不再是理由

  据悉,示范条款设置了阅读指引和目录,改进了版面格式,方便客户阅读。示范条款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权利。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

  近年来,很多保险纠纷因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而产生,有些投保人曾经患过妇科疾病,在投保时因为隐私等原因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过了很多年,投保人被查出妇科癌症。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曾经隐藏病史,拒绝赔偿。按照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只有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这一权利,而且过期作废。

  示范条款明确处理细则

  除此以外,在总结行业经验的基础上,“通俗化人身保险示范条款”还明确了相关业务处理细则,为客户提供便利。示范条款涉及到目前寿险市场上最基本、最常见的保险产品,涵盖了各类产品条款中的大部分常见条目,对各类别的产品条款制订均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国有相关保险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示范条款文本,但是已经开始为新旧文本的对接做一些准备工作。中国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行业制订通俗化人身保险示范条款意义重大,有利于提升人身保险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6年启动行业示范条款制订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集了近年来消费者对市场上人身保险产品条款的意见,这是我国保险业第一批通俗化人身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将对来自各方的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在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对示范条款进行完善后,推荐人身保险行业使用。

点评:由于保险销售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很多拒赔现象。而这其中很大比例是由于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到底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没有向客户宣传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还是客户刻意隐瞒,或者是代理人为一己私利而隐瞒客户的情况,根本无从追究。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不可辩条款引入后,那么保险公司在核保、对销售人员素质的要求及行为规范管理等方面,势必会有更严格的相应措施。而我们在这方面一直都走在行业的前端,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少,但对于同业会较大.相信会有更多的准客户,原先因为有这样相关的担心而未投保,他们很快会成为我们的客户的!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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