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申根国家:30万元强制保额有玄机
在我国100多个旅游目的地中,欧洲国家占了近三分之一。但是,没有人能保证在天堂就不会发生意外。虽然,欧洲集中了许多高福利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承担入境游客的医疗和救助费用,因此,去欧洲旅游前,购买一份保险还是很必要的。
特别在欧洲的15个申根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购买保险还是获得旅游签证的必要条件。根据上述国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申根国家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一份境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即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直接决定了旅客在申根国家的停留期限。
该保险须承担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不仅适用于事故、而且适用于生病时),以及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对3万欧元最低保额的执行松紧不一。德国、瑞典、希腊等国严格要求医疗保险的单项保额须超过30万元人民币,10天的保费一般为几百元;奥地利、丹麦等国只笼统地要求保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目前各国使馆承认的境外保险销售机构包括:友邦保险、泰康保险、新华保险、中国人寿、民生人寿等。
欧洲非申根国家:英、爱也设保险门槛
英国和爱尔兰虽然没有加入申根国家,但是两国也对旅游签证设置了保险门槛。
英国签证处规定,能使旅游签证通过的有效保险要包括任何医疗的费用和可能的遣返回国费用。爱尔兰签证处则要求前往该国的游客必须购买一份在荷兰的医疗保险和旅行保险。但两国均未对保险的最低保额作出硬性规定,也未给出指定或推荐的保险公司。
除了15个申根国家和英国、爱尔兰两国,其余非申根国家都没有对旅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购买哪款保险、以及保险的保额、保障范围作出制定性规定。这些非申根旅游目的地国家包括,俄罗斯、波兰、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马耳他、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塞浦路斯、爱沙尼亚。
澳大利亚、新西兰:70岁以上须买签证保险
绵延数千里的黄金海岸,信步游走的澳洲袋鼠,高雅清丽的悉尼歌剧……这一切的一切让澳洲成了让许多人魂牵梦绕的地方。“去过一次就不再艳羡天堂”——许多从澳洲归来的人都情不自禁的感叹。
虽然许多国家只对70岁以下的游客发放旅游签证,但是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70岁以上的老人也有机会入境饱览澳洲风光。不过,70岁以上的老人在办理澳、新两国的旅游签证时,必须提供可承保在澳、新期间所有医疗治疗的费用的私人健康保险。
上述保险可由澳大利亚朋友或亲戚代买。如果没有当地关系,也可由旅行社在境外办理国际旅行综合保险(费用另计),但是必须在使领馆指定的医院进行国际旅行健康医疗体检后获得健康证明才行。值得注意的是,两国均未对保险的最低保额和承保公司作出硬性规定。
美国:两类学生签证须购保险
美国尚没有成为我国的旅游目的地,但是我国每年前往美国旅游观光、工作学习的人数正在逐年攀高。一般来说,通过各种途径赴美观光的大都走的商务签证渠道,这种类型并没有强制保险的要求。但是,对于两种类型的学生签证,还是需要购买保险的。
美国对中国发放的非移民学生签证分为F-1、J-1、M-1三类,分别颁给到美国学术和语言机构全职留学的外国学生、访问学者和到美国职业学校或公认的非学术性机构留学的学生。根据美国的签证政策,所有持J-1签证和部分持F-1签证的留学生都应购买保险。
此外,有些学校还有自己的规定性保险计划。由于美国没有公费医疗制度,国家、州政府和市政府不负担医疗和急救费用,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所以保险对于赴美留学的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亚非拉:设保险门槛只是个案
近两年,亚非拉等国都竞相向中国游客发出邀请函,希望在中国挖掘出一片广阔的旅游市场。因此,和欧洲和大洋洲相比,亚非拉各国的旅游签证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在45个旅游目的地国中,只有极少数国家对签证保险作出规定。
泰国签证处网站在“旅游签证事项”中写道,入境游客须“购买旅游平安及医疗保险,并详细了解保险的项目,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日、韩、巴西等国驻华使馆签证处工作人员在电话咨询中都表示,签证处不强制游客购买保险,也不会向游客推荐任何险种或保险公司。但出于风险防范和财产保障的考虑,他们建议游客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购买适当的保险。
事实上,各大旅行社在组织境外旅行团时,一般都会为旅客设计一份保险,有些只作推荐,有些则直接作为项目的一部分。据了解,某旅行社推荐的一款普通国际旅游险,保险期限为7天的保费和保额分别为70元和100.98万元,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医药补偿、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个人钱财、旅行者随身财产、旅游证件遗失、旅程延误、个人责任。其中,涉及医疗的保障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远远超过了申根国家30万元的最低限额。
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简介
一、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日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1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
二、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国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径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三、关于申根协定中正、灰和负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3、负名单国家是指必须申办签证的国家,共130个,其中包括中国。
2007-10-01
By L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