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门店 http://huhushanzhi.xy178.com﹥复制收藏 公告:门店增加填写联系方式的选项! 管理门店 | 保险门店 | 网站首页
  欢迎光临舞月倾城的小站
进入管理门店> 
 
店主:胡善志
·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加入收藏 ·推荐好友
我的博客分类
默认分类
休闲搞笑
越活越明白
教育培训
学会做人
美文分享
我的最新博文
两个毕业生的故事
泛华介绍 增员02
泛华介绍 增员版
10 条“营销圣训”
32种增员障碍大突破(2)
32种增员障碍大突破(1)
让你平步青云的十个谈话技巧
终身受用的十大经典理论
早会激励课程
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上市宣传片
各家大病险比较
保险小故事
 
最新评论
有需要的朋友加我QQ 1191847…
各 家 公 司 健 康…
(六)家 庭 问 题 47.老公不同…
(三)行业介绍问题 21.做保险…
14.比较喜欢外商公司 答:逾…
11.推销保险在老百姓心目中档…
好像还有,关键的怎么没了,想…
 
博客
各家大病险比较 [2008-04-16 10:19:14]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

海康

30—55周岁

70

1千元

101520、年缴、年缴至556065周岁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初患合同中所列重疾时,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体检津贴: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满6069周岁每年给付保额的2%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并且未发生重疾给付时,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自动垫缴

保单借款

减额付清

90天观察期

28种重疾

保额最低一万

保费最低一千

1.严重痴呆 2.主动脉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细菌性脑膜炎 5.良性脑肿瘤 6.失明7.慢性肝脏衰竭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9.昏迷10.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2.脑炎13.暴发性肝炎14.急性心肌梗塞 15.心脏瓣膜手术16.听力丧失 17.慢性肾脏衰竭18.癌症 19.丧失语言能力20.严重头部创伤 21.重大器官移植 22.运动神经元病23.多发性硬化症24.瘫痪 25.帕金森氏病 26.脊髓灰质炎 27.严重烧伤 28.中风(脑血管意外)

康吉重疾

已停售

民生

60—65周岁

88周岁

1千元

趸缴、十年、二十年、年交至5560周岁

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费,1年后给付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生存至88周岁给付所交保费

质押贷款、保费垫缴

40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10不限

年缴保费>300

1.急性心肌梗死 2.恶性肿瘤  3.肢体瘫痪 4.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5.严重脑中风 6.严重烧伤 7.暴发性肝炎 8.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严重脑损伤  14.昏迷 15.脑部良性肿瘤  16.帕金森氏病 17.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性痴呆) 18.多发性硬化 19.脊髓灰质炎 20.运动神经元疾病 2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肝脏疾病终末期 23.听力丧失  24.语言机能丧失  25.植物人 26.肌营养不良症  27.脑炎 28.象皮病 29.肾髓质囊性病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31.坏死性筋膜炎 32.肢体缺失 3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6.脐带血干细胞移植 37.系统性红斑狼疮  38.失明  39.重症肌无力  40.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康泰重疾

已停售

民生

60—65周岁

30年、50年、至88周岁

1千元

趸缴、十年、二十年

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费,1年后给付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生存至合同期满给付保险金额

质押贷款、保费垫缴

40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10不限

年缴保费>300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

28—65周岁

终身

1<span style="FONT-SIZE

本文章被推荐到了0个圈子 评论:(2) 推荐:(0) 推荐? 点击:(65)
评论列表
  胡善志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2008-04-16 13:40:47]
有需要的朋友加我QQ 11918472 我可以传给你们,这个网站设置的真是傻的可爱
  胡善志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2008-04-16 13:38:58]
各 家 公 司 健 康 险 比 较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 海康 30天—55周岁 至70岁 1千元 10、15、20、年缴、年缴至55、60、65周岁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初患合同中所列重疾时,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体检津贴: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满60至69周岁每年给付保额的2%;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并且未发生重疾给付时,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自动垫缴
保单借款
减额付清 90天观察期
28种重疾 保额最低一万
保费最低一千 1.严重痴呆 2.主动脉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细菌性脑膜炎 5.良性脑肿瘤 6.失明7.慢性肝脏衰竭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9.昏迷10.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2.脑炎13.暴发性肝炎14.急性心肌梗塞 15.心脏瓣膜手术16.听力丧失 17.慢性肾脏衰竭18.癌症 19.丧失语言能力20.严重头部创伤 21.重大器官移植 22.运动神经元病23.多发性硬化症24.瘫痪 25.帕金森氏病 26.脊髓灰质炎 27.严重烧伤 28.中风(脑血管意外)
康吉重疾
已停售 民生 60天—65周岁 至88周岁 1千元 趸缴、十年、二十年、年交至55、60周岁 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费,1年后给付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生存至88周岁给付所交保费 质押贷款、保费垫缴 40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10份—不限
年缴保费>300元 1.急性心肌梗死 2.恶性肿瘤 3.肢体瘫痪 4.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5.严重脑中风 6.严重烧伤 7.暴发性肝炎 8.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严重脑损伤 14.昏迷 15.脑部良性肿瘤 16.帕金森氏病 17.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性痴呆) 18.多发性硬化 19.脊髓灰质炎 20.运动神经元疾病 2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肝脏疾病终末期 23.听力丧失 24.语言机能丧失 25.植物人 26.肌营养不良症 27.脑炎 28.象皮病 29.肾髓质囊性病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31.坏死性筋膜炎 32.肢体缺失 3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6.脐带血干细胞移植 37.系统性红斑狼疮 38.失明 39.重症肌无力 40.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康泰重疾
已停售 民生 60天—65周岁 30年、50年、至88周岁 1千元 趸缴、十年、二十年 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费,1年后给付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生存至合同期满给付保险金额 质押贷款、保费垫缴 40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10份—不限
年缴保费>300元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 28天—65周岁 终身 1千 趸缴、10、15、20年缴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患有合同中所例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18周岁前,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保额的50%,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18周岁后,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50%,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40种重疾
一年观察期 10份—不限
年缴保费>300元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瘫痪 15.双目失明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植物人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28.多发性硬化 29.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30.原发性心肌病 31.重症肌无力 32.脊髓灰质炎 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4.肌营养不良症 35.终末期肺病 36.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8.脊髓质囊性病 39.主动脉夹层瘤 40.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泰少儿
已停售 民生 28天—18周岁 至25周岁 1千元 趸缴、十年交 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年后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经诊断患重疾后二十八天仍生存的给付3倍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生存至25周岁给付保险金额 质押贷款、保费垫缴 20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年缴保费>300元
最高保额10万元
最低保额1万 1. 恶性肿瘤2. 慢性肾功能衰竭3. 暴发性肝炎4.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5. 再生障碍性贫血6. 良性脑肿瘤7.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8. 严重脑损伤9. 严重烧伤10.川崎氏病11.听力丧失12. 失明13. 瘫痪14. 昏迷15. 主动脉手术幼年型类风湿性 16、关节炎(斯蒂尔病)17、脑炎18、症细菌性脑脊髓膜炎19. 由于输血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20. 严重脊髓灰质炎
如意安康 太保 90天—60周岁 至60、70、80周岁 两全保险按附表
重疾保险:1万元 趸缴、5年、10年、20年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附表中的金额作为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前身故给付附表中的金额作为身故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保障:在缴费期间,被保险人患合同中所列重疾并获得赔付后,可免交各期保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疾保障:合同生效90天后,初患本合同所列的第一类重疾给付保险金额;若初患本合同所列的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险金额。 保单贷款 30种重疾其中一类重疾25种;二类重疾5种
90天观察期 最低一份
未成年人最高30万元保额;成人最高50万元保额 第一类: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移植手术、良性脑肿瘤、多发性硬化症、慢性肝脏衰竭、严重头部外伤、运动神经元病、肌营养不良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激光治疗、丧失语言能力、脑炎、原发性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失聪、脊髓灰质炎、系统性硬化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
第二类:癌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昏迷、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长健医疗A
已停售 太保 16—60周岁 5年、10年、20年(限投保年龄在55周岁以下)、至70周岁 1000 趸缴、5年、10年、20年 重疾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内,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的5倍,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
保单贷款
保费垫缴
合同转换 12种疾病
180天观察期 最低投保1份,最多投保40份;体检保额按每份5000元计算 心肌梗、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脑中风、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长健医疗B
已停售 太保 90天—15周岁 至16周岁 1000 趸缴、年缴至16周岁 重疾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内,初次患合同中所列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患合同中所列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的5倍,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给付保险金额的50%,本合同终止。 减额缴清
保单贷款
保费垫缴
合同转换 7种疾病
180天观察期 最低投保1份,最多投保20份;体检保额按每份5000元计算 严重烧伤、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双目失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
康宁终身
已停售 中保 18岁—70岁 终身 1千元 趸交、10、20年交 生存给付:1.180日后初患大病给付保额的2倍;2.身体高残按保额的三倍给付(扣除已给付的重疾保险金
身故保障:身故按保额的3倍给付(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可转换权益 10种重疾
一年观察期 最低保费:年交150元、趸交1000元;最高不限
最高保额:18—40岁 50万
41—60岁 20万
61—70岁 5万 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宁定期
已停售 中保 18岁—65岁 至70岁 1千元 趸交、10、20年交 生存给付:1.180天后,初患大病按保额给付;2.身体高残按保额给付;3.满70周岁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障: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可转换权益 10种重疾
一年观察期 最低保费:年交150元、趸交1000元;最高不限
最高保额:
18—40岁 150万
41—60岁60万
61—65岁15万 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康恒重疾
已停售 中保 30天—65岁 终身 1千元 趸交、5、10、20、30年交 1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给付所缴保费,1年后初次发生本保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可转换权益 29种重大疾病 一年观察期 1.急性心肌梗死 2.恶性肿瘤 3.肢体缺失 4.脑中风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严重烧伤 7.慢性肝功能衰竭 8.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 瘫痪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严重脑损伤 14.深度昏迷 15.良性脑肿瘤 16.帕金森氏病 17.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性痴呆) 18.多发性硬化症 19.脊髓灰质炎 20.运动神经元疾病 21.急性重症肝炎 22. 重症肌无力 23.听力丧失 24.语言机能丧失 25.双目失明 2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7. 系统性红斑狼疮 28.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9.终末期肺病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A 中保 16岁—60岁 至70岁 1千元 趸交、5、10、15、20年交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给付基本保额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80天后初次患特定癌症给付保额的40%(以一次为限);180天后初次患系统红斑狼疮附保险金额的20%(以一次为限);因意外伤害手术时给付基本保额的5%(以一次为限);初次发生髋部骨折紨保险金额的5%(以一次为限) 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减额交清
权益转换 180天观察期 最低保费:年交150元、趸交1000元;最高不限 特定癌症: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不包括原位癌.
系统性红斑狼疮、髋部骨折、骨质疏松症
1.子宫全切除术2子宫颈癌手术治疗3女性外阴癌手术治疗4阴道癌手术治疗5子宫肌瘤手术治疗6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7卵巢及输卵管良性肿手术治疗8单或双侧乳癌根治术9子宫脱垂手术治疗10子宫破裂手术治疗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B 中保 16岁—40岁
如怀孕需未超过16周 至70岁
附带被保险人:自出生生存7天后至满6岁 1千元 趸交、5、10、15、20年交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给付基本保额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后期保费);180天后初次患特定癌症给付保额的40%(以一次为限);180天后初次患系统红斑狼疮附保险金额的20%(以一次为限);因意外伤害手术时给付基本保额的5%(以一次为限);初次发生髋部骨折紨保险金额的5%(以一次为限);怀孕期间患合同中所列疾病按疾病比例给付;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岁前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岁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的10%,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减额交清
权益转换 180天观察期 最低保费:年交150元、趸交1000元;最高不限 特定癌症: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原位癌。
成人:系统性红斑狼疮、髋部骨折、骨质疏松症
附带被保险人:先天性尿道下裂、先天性白内障、唇腭裂、先天性髋脱位(手术治疗)、白化病、苯酮酸尿症、开放性脊柱裂或颅裂、脑瘫
手术:1 子宫全切除术 2 子宫颈癌手术治疗3 女性外阴癌手术治疗 4 阴道癌手术治疗5 子宫肌瘤手术治疗 6 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7 卵巢及输卵管良性肿瘤手术治疗8 单或双侧乳癌根治术9 子宫脱垂手术治疗10 子宫破裂手术治疗
疾病名称 给付比例: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 5% 2 宫外孕 5%3 良性葡萄胎 5% 4 恶性葡萄胎 10%5 绒志膜癌 20%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宁终身重疾A 中保 30天—60岁 终身 70岁前:保险金额的150%
70岁后:保险金额 趸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重疾保障: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2年内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所缴保费的120%;2年后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基本保额的二倍,重疾险责任终止,若在交费期发生合同中所列的重疾保障,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障: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2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缴保费的120%,因意外或2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3倍,本合同终止,如果已给付重疾保险,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一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二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所缴保费的120%;因意外或2年后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的三倍,本合同终止,如果已给付重疾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残金。 借款 12种重疾(观察期2年)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 4.尿毒症 5.恶性肿瘤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11.帕金森氏症 12.慢性肝功能衰竭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康宁终身重疾B 中保 30天—60岁 终身(观察期2年) 保险金额×(1+(保单年度-1)×2%) 趸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重疾保障: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2年内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所缴保费的120%;2年后初次发生合同中所列重疾给付基本保额的二倍,重疾险责任终止,若在交费期发生合同中所列的重疾保障,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障: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2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缴保费的120%,因意外或2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3倍,本合同终止,如果已给付重疾保险,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一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所缴保费,;一年后二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所缴保费的120%;因意外或2年后因疾病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的三倍,本合同终止,如果已给付重疾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残金。 借款 12种重疾(观察期2年)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 4.尿毒症 5.恶性肿瘤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11.帕金森氏症 12.慢性肝功能衰竭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利呈祥利如意重大疾病C款
已停售 中英 30天-65周岁 至85周岁 一千 趸缴、5、10、15、20、25 年 重大疾病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疾,可给付保险金额,本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保障: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2倍保险金额,但扣除已给付的重疾保险金额,若是指定疾病保险金额不扣除
满期金:生存至85周岁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倍,但扣除已给付的重疾保险金额(指定疾病保险金额不扣除)。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可质押贷款、减额缴清、保费垫缴 男45种,女43种重疾 最低10份 43种女性重大疾病:帕金森氏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骨髓移植、尿毒症、多发性硬化症、失明、肢体残缺、瘫痪、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阿耳茨海姆氏病、失聪、重度烧伤、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脊髓灰质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语言机能丧失、细菌性脑膜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脑炎、象皮病、肾髓质囊性病、埃博拉病毒感染、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坏死性筋膜炎、脐带血干细胞移植、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疾病末期
女性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利呈祥利如意重大疾病D款
已停售 中英 30天-65周岁 至85周岁 一千 趸缴、5、10、15、20、25 年 重大疾病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疾,可给付保险金额,若初患合同中所列的指定女性或男性重疾时,再按保险金额给付50%,本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障: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满期金:生存至85周岁时,给付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可质押贷款、减额缴清、保费垫缴 男45种,女43种重疾 最低10份 45种男性重大疾病:帕金森氏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骨髓移植、尿毒症、多发性硬化症、失明、肢体残缺、瘫痪、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阿耳茨海姆氏病、失聪、重度烧伤、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脊髓灰质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语言机能丧失、细菌性脑膜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脑炎、象皮病、肾髓质囊性病、埃博拉病毒感染、重要器官移植、坏死性筋膜炎、脐带血干细胞移植、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疾病末期(具体疾病定义以条款为准)
男性重疾: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已停售 友邦 18-55岁 至88岁 一千 20年、缴至59周岁、缴至87周岁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患重大疾或手术时,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
残废豁免保险费:合同有效期内65周岁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将在其残废持续期内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满期金给付: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给付保险金额。 残疾保费豁免、保费垫缴、减额缴清、保单借款 职业表中EWP/PB拒保者不可购买(不包括学生和退休人员) 最低30份
最高保额50万元
27种重疾
180天观察期 27种重大疾病包括:1.癌症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暴发性病毒性县肝炎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中风 6.急性心肌梗塞 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8.主动脉外科手术 9.心瓣膜手术 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11.失明 12.失聪 13.严重烧伤 14.肌营养浪症 15.瘫痪 16.阿耳茨海默氏症 17.良性脑肿瘤 18.重型脑损伤 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0.植物人 21.帕金森氏症 22.多样性硬化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4.肝病末期 2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7.失语
合同中所列残疾:1.双目永久完全失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守卫神两全保险及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 18—55周岁 至80周岁 60周岁前
60周岁后 20年缴、年缴至59周岁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年满60周岁前,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年满60周岁后给付保险金额120%;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效期内60周岁前,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患重大疾或手术时,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60周岁后,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患重大疾或手术时,给付保险金额的120%,合同终止;
残废豁免保险费:合同有效期内65周岁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将在其残废持续期内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满期金给付: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时给付保险金额。 残疾保费豁免、保费垫缴、减额缴清、保单借款 最低5万元保额
最高保额50万元
27种重疾
180天观察期 27种重大疾病包括:1.癌症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暴发性病毒性县肝炎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中风 6.急性心肌梗塞 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8.主动脉外科手术 9.心瓣膜手术 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11.失明 12.失聪 13.严重烧伤 14.肌营养浪症 15.瘫痪 16.阿耳茨海默氏症 17.良性脑肿瘤 18.重型脑损伤 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0.植物人 21.帕金森氏症 22.多样性硬化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4.肝病末期 2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7.失语
合同中所列残疾:1.双目永久完全失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CI30
友邦 18—60岁 一年 一千 年缴 重疾保障:投保9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手术,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与寿险主合同累计保险金额之比≤3:1;独立投保时,无身故受益人,不可附加任何附加合同,需填写H单 最低保额3万元
最高保额50万元 30种重疾 1.癌症2.慢性肾功能衰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中风6.急性心肌梗塞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8.主动脉外科手术 9.心瓣膜手术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11.失明12.失聪13.严重烧伤14.肌营养不15.瘫痪16.阿耳茨海默氏17.良性脑肿瘤18.重型脑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20.植物人21.帕金森氏症22.多样性硬化23.肝病末期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5.失语 26.终末期肺病27.运动神经元病28.脑炎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0.严重狼疮性肾炎
CI
友邦 6个月—60周岁
40周岁后只能续保 一年 一千 年缴 重疾保障:投保9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手术,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必须依附主合同,与寿险主合同保额之比≤3:1;
附加在IPA时最高累计保额为10万元比例为1:1 最高保额3万元
最高保额30万元 10种重疾
90天观察期 1.癌症2.重要器官移植手术3.急性暴发性病毒性肝炎4.冠状动脉外科手术5.慢性肾功能衰竭6.主动脉外科手术7.再生障碍性贫血8.心瓣膜手术9.急性心肌梗塞10.中风
附加儿童重大疾病 友邦 30天—17岁 一年 一千 年缴 合同有效期内9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或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手术的,给付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确诊后30天内因该重疾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已缴付的保费。 累计与单张寿险主合同保额之比≤3:1;
不可和CI同时附加于同一保单 最低保额1万元
最高保额30万元 17种重疾
90天观察期 1.癌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I型糖尿病6.主动脉外科手术7.重要器官移植手术8.失明9.失聪10.严重烧伤11.严重胃肠炎12.瘫痪13.良性脑肿瘤14.重型损伤15.细菌性脑脊髓膜炎16.植物人17.严重心肌炎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护花神
LC
已停售 友邦 18—55岁
可续保至60岁
(当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满56周岁,本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5年 一千 年缴 合同生效90天内初患合同中所列重疾或手术给付所缴保费,本合同终止;90天后初患重疾或手术按下列方式给付:1.女性癌症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给付保额;2.女性重大疾病保险: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3.疾病及医疗金:①.骨质疏松症: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的5%,以一次为限;②.尿失禁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每次手术费最高给付保额的5%,若因该症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次手术给付;③.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线付保额的10%,以一次为限;④.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国意外或疾病需要接爱本合同所列特定手术,每种特定手术保险金最高给付保额的5%,且每种特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4.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烧伤需接受意外整形手术治疗,按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累计手术费给付,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5.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合同终止。 续保 LCR只可依附于寿险主合同;与CI、防癌疾病险、CI30、ACIR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最低保额5万元
最高保额30万元与寿险主合同保额之比≤3:1单独购买LC需填写H单 1.意外整形手术:①对颈以上的已毁容缺损的顔面部进行骨质、软组织和外形的修补或重建为目的的整形术;②皮肤Ⅲ度烧伤且面积至少达到全身皮肤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并因此而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
2.女性生殖器官: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3.女性癌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4.女性重大疾病:严重狼疮性肾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骨质疏松症
6.尿失禁症
7.特定手术:①非癌症引起的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手术;②子宫破裂修补手术。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附加护花神LCR
已停售 友邦 18—55岁
可续保至60岁
(当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满56周岁,本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5年 一千 年缴 合同生效90天内初患合同中所列重疾或手术给付所缴保费,本合同终止;90天后初患重疾或手术按下列方式给付:1.女性癌症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给付保额;2.女性重大疾病保险: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3.疾病及医疗金:①.骨质疏松症: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的5%,以一次为限;②.尿失禁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每次手术费最高给付保额的5%,若因该症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次手术给付;③.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线付保额的10%,以一次为限;④.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国意外或疾病需要接爱本合同所列特定手术,每种特定手术保险金最高给付保额的5%,且每种特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4.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烧伤需接受意外整形手术治疗,按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累计手术费给付,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5.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合同终止。 续保 LCR只可依附于寿险主合同;与CI、防癌疾病险、CI30、ACIR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最低保额5万元
最高保额30万元与寿险主合同保额之比≤3:1单独购买LC需填写H单 1.意外整形手术:①对颈以上的已毁容缺损的顔面部进行骨质、软组织和外形的修补或重建为目的的整形术;②皮肤Ⅲ度烧伤且面积至少达到全身皮肤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并因此而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
2.女性生殖器官: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3.女性癌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4.女性重大疾病:严重狼疮性肾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骨质疏松症
6.尿失禁症
7.特定手术:①非癌症引起的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手术;②子宫破裂修补手术。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附加女性生育险
MBR
已停售 友邦 20—45岁
可续保至45岁 一年 一千 年缴 合同生效10个月内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初患疾病或分娩身故时,给付已缴保费。
1.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怀孕期间内初患合同中所列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的20%,以一次为限;2.分娩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3.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及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保险金:本款所约定的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额的20%为限。合同有效期内,新生婴幼儿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0%;新生婴幼儿接受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手术,本公司按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新生婴幼儿满4周岁后确诊合同约定的先天性重疾或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本款所列保险金。 续保
连带被保险人承保年龄:30天以上至未满4周岁 最低保额5万元
最高保额同所附的LC/CR保额;MBR只可依附LCR;且与所附事同保额之比≤1:1 怀孕期疾病:1.先兆子痫及子痫2.宫外孕
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1.脊柱裂或颅裂2.脑瘫3.染色体异常4.特定先天性心脏畸形5.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6.先天性髋关节脱位7.先天性两肢体缺失
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1.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2.高位肛门闭锁矫正术3.唇裂及腭裂修补术4.先天性尿道下裂矫正术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修补术
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险
MBRL
已停售 友邦 20—45岁
可续保至45岁 一年 一千 年缴 合同生效10个月内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初患疾病或分娩身故时,给付已缴保费。
1.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怀孕期间内初患合同中所列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给付保额的20%,以一次为限;2.分娩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3.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及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保险金:本款所约定的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额的20%为限。合同有效期内,新生婴幼儿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0%;新生婴幼儿接受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手术,本公司按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新生婴幼儿满4周岁后确诊合同约定的先天性重疾或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本款所列保险金。 续保
连带被保险人承保年龄:30天以上至未满4周岁 怀孕期疾病:1.先兆子痫及子痫2.宫外孕
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1.脊柱裂或颅裂2.脑瘫3.染色体异常4.特定先天性心脏畸形5.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6.先天性髋关节脱位7.先天性两肢体缺失
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1.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2.高位肛门闭锁矫正术3.唇裂及腭裂修补术4.先天性尿道下裂矫正术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修补术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吉祥如意两保险(A)
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中英 30天—65周岁 至85周岁 一千 5、10、15、20、25年缴 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全,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人在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重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之后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被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之后因疾病患本合同所列男性/女性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同生铲日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之后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事同的各期保险费。 保费豁免
自动垫缴
保单借款
减额缴清 主险与附加险缴费方式保险金额同步
男性疾病45种
女性疾病43种
保险金额两倍计算风险保额和体检保额 最低投保保额10000元
保额最高:成人累计1000000;未成年人累计50000 43种女性重大疾病:帕金森氏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骨髓移植、尿毒症、多发性硬化症、失明、肢体残缺、瘫痪、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阿耳茨海姆氏病、失聪、重度烧伤、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脊髓灰质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语言机能丧失、细菌性脑膜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脑炎、象皮病、肾髓质囊性病、埃博拉病毒感染、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坏死性筋膜炎、脐带血干细胞移植、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疾病末期
女性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吉祥如意两保险(B)
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中英 30天—65周岁 至85周岁 一千 5、10、15、20、25年缴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人在年满85周岁后首个保险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之后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之后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男性/女性重大疾病,我们将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再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自动垫缴
保单借款
减额缴清 主险与附加险缴费方式保险金额同步
男性疾病45种
女性疾病43种
保险金额单倍计入风险保额和体检保额 最低投保保额10000元
保额最高:成人累计1000000;未成年人累计100000 45种男性重大疾病:帕金森氏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骨髓移植、尿毒症、多发性硬化症、失明、肢体残缺、瘫痪、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阿耳茨海姆氏病、失聪、重度烧伤、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脊髓灰质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语言机能丧失、细菌性脑膜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脑炎、象皮病、肾髓质囊性病、埃博拉病毒感染、重要器官移植、坏死性筋膜炎、脐带血干细胞移植、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疾病末期(具体疾病定义以条款为准)
男性重疾: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首创安泰美丽人生两全保险FEA 首创 10年:16 – 55
15年:16 – 55
20 年:16 – 50
至 55岁:16 -- 45 至70周岁 一千 10年期,15年期,20年期,缴费至55周岁 1.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生命末期,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已给付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撤销权
保单借款
自动垫缴
减额缴清
复效
基本保额变更 等待期90天
本计划附加本公司现有的附约:HI,SI,WP
AI,HRB 最低承保金额:FEA与FDD各10,000元人民币
最高承保金额:FEA与FDD各500,000元人民币
超过300,000元人民币,将提交再保险公司核保。
其中重大疾病包括共31种: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女性特定原位癌指:乳腺、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部位的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指:全乳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 双侧卵巢切除术。
首创安泰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FDD 首创 1.重大疾病给付: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重大疾病共31种。
2.女性特定原位癌: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下列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接受下列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险种名称 承保公司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简述 保单其他功能 特殊规定 投保份数 病种
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CI 首创 10年缴16周岁—55周岁
15年缴16周岁—50周岁
20年缴16周岁—50周岁 至70周岁 一千 年缴、半年缴、季缴 本条款为两个条款组成:首康健两全保险EA和附加康健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
EA:身故/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生命末期给付: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给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相应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不适用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且没有给付前述保险金,将给保险金额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DD:重大疾病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内,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及附加保险所缴保费,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EA终止;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患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EA终止。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严重烧伤,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自动垫缴
减额缴清
保单借款
保额变更 疾病观察期180天
21种重疾 最低投保保额2万元
最低年缴保费300元 重大疾病的范围:
1、 癌症(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
3、 中风
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6、 慢性肝脏衰竭
7、 帕金森氏病
8、 严重烧伤
9、 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深度昏迷
12、良性脑肿瘤
13、暴发性肝炎
1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
15、慢性肺部疾病
16、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17、多发性硬化症
18、运动神经元病
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主动脉外科手术
21、心脏瓣膜手术
小福星少儿重疾保障计划JCI
(分红型) 首创 10年期60天—15周岁
15年期60天—10周岁
缴至24周岁60天—15周岁 至15周岁 一千 年缴 小福星少儿重疾保障计划由小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JEA)和附加小福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JDD)构成,两者同时投保。
JEA: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二十五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我们没有给付前述保险金,我们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 自动垫缴
保单借款
减额缴清
保额变更 25种重疾
180天疾病观察期 最低投保保额1万元
最高投保保额10万元
最低年缴保费300元 重大疾病的范围
1.主动脉外科手术2.再生障碍性贫血3.细菌性脑膜炎4.良性脑肿瘤5.失明6.威胁生命的癌症7.慢性肾衰竭(尿毒症)8.慢性肝脏衰竭9.严重的脑炎10.暴发性肝炎11.心脏瓣膜置换手术1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13.川崎病14.听力丧失15.肢体缺失16.严重头部外伤1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18.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19.瘫痪20.严重的脊髓灰质炎2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烧2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Still病)24.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永久丧失25.胰岛素依赖型I型糖尿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条款为准。
发表评论
称  呼:
主    页:
评  论:
验证码:  
 
成功保险网代理人保险门店v1.0beta powered by XY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