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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2008-04-24 16:22:26]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保险利益是什么?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一定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预防道德危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根据保险原理和实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而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指什么?二者是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

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

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

投保人甲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甲发生全损时,乙、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乙公司赔偿6万元,丙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在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人身险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就人身险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提醒。

公告称,投保单以及健康证明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批单、产品说明书等有关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投保单及有关单证的有关内容。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由于投保人的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推销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时,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以前应当确认推销人员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投保人发现推销人员的宣传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应向保险公司详细咨询并核实后再签署投保单;投保人在购买包含死亡赔付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告知义务有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

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规定: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哪些明确说明义务?

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化条款,投保人对其内容往往不了解,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于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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