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本公司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所患原发性妇科癌非乳腺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患原发性妇科癌为乳腺癌,本公司按妇科癌保险金再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 |
| 保障女性朋友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乳腺癌、其他女性妇科癌等疾病 |
| 赔偿项目 |
身故残疾 |
烧伤 |
医疗保险金 |
住院津贴/天 |
其他费用 |
| 普通意外导致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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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交 通 工 具 导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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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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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地铁轻轨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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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船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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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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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意外多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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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乳腺癌保险金额:5万元;其他女性妇科癌症保险金额: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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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份数: |
被保险人年龄: |
被保险人职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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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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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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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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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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