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主:赵齐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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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什么是现金价值?为什么投保人在交足两年保费时解除合同要退还现金价值? [2008-05-19 18:51:49] |
|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
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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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指什么?二者是什么关系? [2008-05-19 18:47:27] |
|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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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有怎样的后果? [2008-05-19 18:46:47] |
|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依据技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
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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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2008-05-19 18:46:10] |
|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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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2008-05-19 18:42:25] |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1、保险期限不同。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可以从婴儿出生开始投保直至其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2、交费方式和年龄规定不同。
人寿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期限较长,经常采用分期交费方法交纳保险费,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经常采用一次性交清的方式交费。此外,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上的限制,通常规定为0到65周岁,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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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分类 [2008-05-19 18:40:39] |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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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退保及轻易退保的弊端 [2008-05-19 18:38:13] |
| 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是保户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保户不宜轻易退保,因为退保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1、经济上蒙受损失。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退保越早,保户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时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
3、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保户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保户个人及家庭生活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4、重新投保时的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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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宽限期 [2008-05-19 18:37:07] |
宽限期: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投保人基本上有宽松的时间或向亲朋好友借钱,或调整自身理财计划筹集保费。
而且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即使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
但如果您在宽限期后缴付保费,由于某些附加的医疗险种与意外险种的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那么您将不得不重新面对等待期。而且在这段等待期内,假如您不幸遭遇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
所以投保人发觉自己一时难以筹集保费,一定要善用“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想办法缴付保费,使保单继续生效下去。一旦保单由于未缴保费而&ldqu……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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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减额缴清 [2008-05-19 18:34:28] |
减额缴清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由于一份保单的缴费期限往往需要十年或二十年。在这漫长缴费期间,您可能会不幸遭遇意外而导致伤残,难以继续缴付保费。
如果您投保一份具有豁免功能的保单,固然是上上之策。保险公司将豁免您未来所需的保费,使保单的有效性尽可能延续下去。
但当您尚未投保豁免险种,就必须用好“减额缴清”,使保单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保险利益。
“减额缴清”功能很多,比如当您由于遭遇意外伤残而无力继续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会将您曾经所缴付的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中,或者按照您的要求,适当地减少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满期,以避免保单半途而废,使投保人面临退保,遭受经济损失。
当然,由于已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中,或者合同期限的……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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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贴] 什么是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 [2008-05-19 18:32:00] |
| 在健康保险中,有一个很关键的词: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观察期可分为两种,简单地说,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
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这与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并无区别,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赔观察期。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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