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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曝光9个商业贿赂案 [2006-08-17 14:16:45]
 昨日,杭州市公布了去年以来查结的9个商业贿赂案件。据称,此举旨在加大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教育的力度,推动自查自纠和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表示,今年以来查结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也将陆续公布。

1、巫樟春、巫樟云受贿案

巫樟春在担任建德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建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兼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主任期间,于2001年至2004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建设工程企业承接装饰工程、建材供应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在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过程中,索取和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95.2万元。

巫樟云在担任建德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8年下半年,在下属企业改制期间,以入干股的形式索取改制后企业经理个人所持有股份的30%,并于2002年2月以此股份取得人民币30万元。

2005年8月8日,巫樟春因犯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0月26日,巫樟云因犯受贿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一审)。

2、傅兴良受贿案

傅兴良在任萧山区建设局副局长、区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及挂靠其他公司的承包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70万元。

2006年3月,傅兴良因犯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3、朱史伟受贿案

1998年至2004年2月,朱史伟利用其先后担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和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收受工程建设公司、建筑设计院、灯具公司等多家单位相关人员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124.9万元。

2005年11月,朱史伟因犯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

4、朱先能、韩敏、尹宝华受贿案

朱先能在任萧山区国土局建设用地科科长、地籍管理科科长、有偿使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地籍地产科科长、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期间,在负责区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土地有偿使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登记发证、造田造地验收等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9次收受15家公司负责人所送的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5万元。

韩敏在任萧山区国土局地籍管理科副科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土地利用规划科科长、局党委委员及区征地拆迁办主任期间,在办理供地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拆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等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1次收受9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的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36万元。

尹宝华在任萧山区国土局地籍管理科科长、有偿使用科科长、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在办理、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的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8次非法收受10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的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58万元。

因犯受贿罪,2004年10月朱先能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韩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2005年1月尹宝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5、倪爱生受贿案

1999年1月至2005年,倪爱生利用担任浙江供销学校图书馆馆长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图书信息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向图书公司采购图书过程中,多次收受贿赂款,报销一家三口赴北京、海南、哈尔滨等地旅游费用和购买照相机的费用,向公司有关人员索要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8.4966万元。

2005年12月,倪爱生因犯受贿罪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6、赖斌受贿案

2001年5月至2004年11月,赖斌在浙江林学院产业后勤集团公司科教服务部任教材采购员、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多次暗中收受多家教材供应商送给的教材回扣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用于个人购房等。

2005年8月,赖斌因犯受贿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

7、薛骏受贿案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的浙江威泰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薛骏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年5月至11月期间,在将本公司出口美国客户的产品下单给五家企业生产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回扣人民币179.6992万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薛骏为逃避法律的惩罚,采用欺骗等方法诱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

2005年9月15日,薛骏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两罪并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8、杭州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杭州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1日,以招标形式获得萧山第四人民医院的骨科内置材料供货权,为取得下一年的内置材料供货权,分三次假借赞助费的名义向该医院提供费用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05年12月22日,由萧山工商分局对杭州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款4.1万元。

9、北京同元制药厂商业贿赂案

北京同元制药厂于2004年起在杭州销售中华乌鸡精等产品,为获取商场、医药公司进场销售资格,分别以“进场费、地堆费、返利、展示费、赞助费”等名义向有关商场、医药公司支付人民币共7.2万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05年9月由下城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3.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万余元。

链接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常以多种名目出现,常见的有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考察费、赞助费等。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而随着市场竞争行为的日趋激烈,现在商业贿赂已经从个别行业的隐蔽行为,发展到医药、旅游、建筑、教育、商业、中介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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