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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8-07-04 22:00:23]
一、针对人群: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浦区、萝岗区、南沙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

 

2、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

 

3、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其中,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学籍。

 

补充:对于外来务工人群的子女,只要在本地上学,且有正式学籍的,就可以参加这个保险,如果没有,就不能参加。

 

二、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个人缴纳  80元/人·年         480元/人·年    500元/人·年
政府资助  80元/人·年         100元/人·年    500元/人·年
合计      160元/人·年        580元/人·年   1000元/人·年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三)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四、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

 

 

 

按年度参保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补充:大家赶紧了,尤其是最近刚有刚出声3个月内小孩的家庭。

 


五、参保人享受的医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六、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三个目录”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2、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3、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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