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商业保险
题记:究竟是选择商业保险作为个人最基本的保障,还是选择依社保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障规划?依个人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才是取胜之道。
从商业保险诞生那一刻起,就与社保存在着孰优孰劣竞争。中国商业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整个保险行业也已进入“黄金十年”的发展时期,但是在保险密度和深度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中国,我们要面对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客户在选择保障的方向感的缺失:究竟是选择以社保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得保障规划,还是选择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保为辅的保障规划。但是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许多人都会陷入两难境地。
在国家目前日益提高国民福利的新时代,究竟是选择以社保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得保障规划,还是选择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保为辅的保障规划?使客户的做的每一次决定都存在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困扰着我们的客户的选择权,而且也困扰着我们在开拓市场方面的应对力度。其实,在选择上的不确定往往是考验客户智慧的时刻,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清楚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异同。
一、社会保险及其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有称之为社保(以下称社保),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社保作用就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老病伤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基本费用的补偿和救济。
社保缴费分为两快:个人只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生育和工伤由用人单位缴。 而个人缴纳养老比例为8%,医疗为2%,失业为1%,以个人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社保是不同于商业保险的一个保险形式,是否存在盈利性是区分两者的最重要标志。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保有其如下特征:
1.非盈利性。
社保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保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保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保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
2.强制性。
社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保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保的旗帜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保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3.普遍保障性。
社保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保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保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
二、商业保险及其特征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商业保险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保险形式,盈利是否是其存在于发展的重要前提。其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三、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保与商业保险作为相互补充体,其实质上是有着根本性上的区别。
1、实施方式的法律基础不同:
社保是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是法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通过合同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于义务进行约定,是约定保险。
2、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
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只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某种保险契约,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能获得享有这种保险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方面。
3、待遇水平不同。
社保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的确定即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还要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到逐步有所提高。
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
社保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进行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盈利性不同:
社保机构是非盈利性的,不能从社保基金中盈利,保险基金的本金、利息和增值都归参保人所有。
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盈利性,要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投资运营,其盈利所得一部分归被保险人,一部分在保险公司中进行分配。
6、险种制定的统一性不同:
社保有统一规范性,基本上是在一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保险的险种 (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都是统一的。
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而无统一性。每个保险公司都可以开设任何一个险种,可随时增设险种,不同的保险公司开设同一险种时,投保人的缴费和待遇都可以不同。
7、立法范畴不同。
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8、资金来源不同:
社保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我们应当在合适的时候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公司适合自己缴费状况的合适产品。在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保后,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将使自己未来的生活充满明媚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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