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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产品需独立核算 [2008-06-04 01:36:00]

保监会:电话营销产品需独立核算
 
发布日期: 200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这是昨日保监会发布会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里明确表示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市民接到保险公司营销电话,一旦发现不是该公司专用电话,可以立刻放弃。

  所谓电话营销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电话营销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模式。

  保监会要求,电话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对电话营销产品独立核算。

  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因此,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保单有效期满后两年。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离。对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投保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对通过电话方式赠送的保险以及销售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回访。

  据悉,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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